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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问答汇总来了!

2020-03-07 09:07:0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当前,正值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期,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劳动关系政策文件、劳动关系处置原则、工资待遇确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时间、集体协商、“共享用工”、劳动纠纷调处等问题,人社君在此进行分类解答汇总,全力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政策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27_360811.html)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7_358328.html)

  3.《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qt/202001/t20200130_5186959.htm)

  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ldgx/202002/t20200218_5197607.htm)

  5.《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开展2020年集体协商“特别要约”行动的通知》(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ldgx/202003/t20200302_5206474.htm)

  6.《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http://www.fuzhou.gov.cn/zgfzzt/srsj/fzrs/rsdt/tzgg_37425/202003/t20200302_3210624.htm)

  劳动关系处置原则

  1.法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政策执行;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企业和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具体分歧和争议。

  2.企业要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依法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职工要关心、支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3.企业和职工要充分利用调解、仲裁、司法等合法途径,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共同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工资待遇确定

  问: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到初三)为法定年节假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1月24日(除夕)、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调休放假以及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问:延迟复工期间或未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一)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问: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问:经协商企业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问:企业职工因隔离治疗等情形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问: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问: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劳动用工管理

  问: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如何处理用工问题?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问: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问:企业裁减人员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企业应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员方案。

  工作时间

  问:企业复工后在工作时间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企业在复工后可以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人员聚集。一是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问:疫情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问: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怎么规定?

  答:在疫情期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共享用工”

  问: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模式?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问:“共享员工”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答: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之间应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涉及“共享员工”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责任,并督促借调单位依法履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法定责任,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不得克扣“共享员工”的工资。

  问:“共享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共享员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借调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原用人单位报告,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负责办理伤残等级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手续。

  问:“共享员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共享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集体协商与特殊情形

  问:疫情期间企业与职工可以围绕哪些权益开展协商?

  答: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开展经常性协商,围绕特殊时期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共商共谅、寻求双方权益的平衡点,共度难关。

  问: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问: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答: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问:疫情期间如何解决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

  答:鼓励职工与企业协商解决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安排职工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通过申请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及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解决。

  劳动纠纷调处

  问:疫情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哪些?

  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问:疫情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具体如何处理?

  答:(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监察热线进行举报投诉。企业相关行为一经查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依规处理。(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疫情期间,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电话调解、邮寄送达等不见面形式解决劳动争议,建议通过各级仲裁机构对外公告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接待电话、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使用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请登记、提交证据。

  问:疫情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朱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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