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疫情有关的这些问题,律师解答来了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一些与疫情有关的问题,备受市民关注,近日,记者就此咨询律师,进行了解答。
问: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如果不提供,职工可以不上班吗?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丹静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对一般单位而言,口罩并非单位必须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以单位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是,对于人员密集型企业而言,无论从保护员工角度考虑还是从保护公众安全角度出发,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都属于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配备;用人单位未提供口罩的,职工可以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为由,提出相应权利主张。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或者故意隐瞒武汉旅行史,导致他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形,是否触犯了法律,会被处以怎样的处罚?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迪答: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该意见规定两种情况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一种情况是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第二种情况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因工作原因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张迪答: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三部委于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普通职工因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列为工伤,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此前有类似案例认定为工伤,如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问:从法律上来说延长的这部分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张迪答:正常情况下的春节假期一共7天,但这7天实际上是由法定假期和休息日两种类型的放假调休日期组成。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法定假期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其他4天为休息日,因为全年法定假期已经固定,因此延长的春节假期并非属于法定节假日,应当视同休息日。对于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
我省通知延迟复工是政府为应对疫情采取的一级响应机制措施之一,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而进行“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在法律上不属于休息日,属于企业的停工、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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