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晋江发布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2月11日,《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通知》指出,根据中央、省、泉州及我市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有关部署精神,在确保有力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晋江将平稳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一)工业企业
1.对春节未停工工业企业,在敦促企业按晋政文〔2020〕18号、晋政办明传〔2020〕9号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保障企业稳定生产、连续生产、持续达产。
2.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工业企业及其配套材料、设备的工业企业,能源供应、食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要保障条件推动立即复工复产。
3. 对各级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经现场检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后,要优先受理、重点支持复工复产申请,确保在2月15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因订单交货期在即,不复工复产可能会引起违约赔偿的工业企业,经现场核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后,在2月15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现场核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29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6. 对湖北籍及其他重点疫区工人为主的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确定。
(二)商贸流通企业
1.春节期间未停业的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卖场、便利店、物流配送等行业)商贸流通企业,在敦促企业按晋政文〔2020〕18号、晋政办明传〔2020〕9号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力支持企业持续经营。
2. 对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需复工复产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敦促企业按晋政文〔2020〕18号、晋政办明传〔2020〕9号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保障条件推动立即复工复产。
3. 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快递、楼宇、生产性专业市场、电商企业、港口服务企业,经现场核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15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4. 商场、住宿餐饮、汽车销售、会展场馆、非生产配套专业市场、家政业以及其他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聚集的经营性企业(场所),经现场核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29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三)建设工程企业
1. 涉及重大活动的场馆及配套项目,要保障条件推动立即开工复工。
2. 涉及教育、医疗、养老、环保、安置房等民生保障项目(包含交通、水利项目),经现场核查达到开工复工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17日前批准开工复工。
3.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现场核查达到开工复工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26日前批准开工复工。
二、复工复产管理规范
总体上要严格对照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商贸流通、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导则进行管理,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一)工业企业
1. 必须成立疫情应对机构,组建专班队伍,制定具体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2. 必须保证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充足。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所属镇域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镇域指挥部报备。
3. 必须加强食堂等重点部位管理,实施员工配餐或分餐制,分车间、分批次引导员工错峰用餐;
4. 必须严格按照泉防控指办〔2020〕35号关于建立健康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做好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入晋员工、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晋员工的管控工作。
5. 必须严格要求逐个建立健康档案(包括:员工到厂之日起连续14日体温检测数据;近14天是否与有发热等症状病例接触;1月20日后是否到过湖北等疫区;1月20日后是否与湖北籍人士或到过湖北等疫区的人员接触等),并将每日动态报送所在镇域指挥部。
6. 对经批准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实施封闭管理,控制员工流动,无特殊情况,员工原则上避免与生产、生活无关人员接触。员工全部到岗14日后无相关症状,企业内也无相关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对员工恢复正常管理。
(二)商贸流通企业
1. 必须制定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必须全面收集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包括去过哪、是否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并逐一登记汇总。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不准返岗,对来自省外其他地区员工应当分不同情况建立健康管理档案加强防控工作。
3. 必须确保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充足。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所属镇域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镇域指挥部报备。
4. 必须严格按照泉防控指办〔2020〕35号关于消毒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商超、市场等营业场所(办公场所)进行环境清洗消毒。商务楼宇要合理布置人流动线,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集聚风险。商超、住宿企业原则上停用中央空调,每天开窗保持自然通风不少于2小时。餐饮企业不得设置堂餐、围餐。
5. 必须做好员工防护知识培训,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口罩、按规定检测体温。做好访客、顾客、外来人员管理,所有进入商贸企业人员必须戴口罩、测体温。
6. 必须在经营场所(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宣传知识。利用LED屏、宣传栏等,宣传防疫知识,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开展防疫知识、防控措施宣传。
(三)建设工程企业
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应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车辆实施登记,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工地生活区必须集中设置,所有工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项目除外)。
2. 来自省内没有发生疫情村(社区)的从业人员,可以正常返岗。省外从业人员优先从疫情较轻的地区选择,并严格落实“11个一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通知目前尚在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暂不返岗,对不听从劝告执意返岗的人员要第一时间报所属镇域指挥部对其强制隔离。对疫情期间到过湖北等重点疫区的,与从湖北等重点疫区来晋返晋人员密切接触过的,存在乏力、发热、干咳等症状的三类人员返岗的必须1小时内上报所属镇域指挥部并集中隔离观察14天,经观察无不适症状后方可安排返岗。
3. 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做好员工健康防护,确保疫情防控物资有足够的储备量,口罩按1只/4小时·人的标准储备7天使用量,确保上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防护用品。要配置消毒液及喷洒器、额温枪、医用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控物资消耗过程要跟踪核实,及时补充,不得缺货。次日的疫情防控物资不够1日使用时,次日应停止施工并提前通知从业人员在居住地等候开工通知。要根据施工需要,提前联系好建材供货单位和运输单位,确保防疫物资和基建物资的连续供应。
三、复工复产审批流程
(一)工业企业
1. 对因订单交货期在即,不复工复产可能会引起违约赔偿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向市工信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工信局审查认可后向所属镇域指挥部发函,所属镇域指挥部在收到工信局函件及企业提交的申请复工复产备案登记相关材料后,负责组织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并向市工信局报备。
2. 对其他工业企业,由企业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具备的情况下,向所属镇域指挥部提交申请复工复产备案登记相关材料,所属镇域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并向市工信局报备。
(二)商贸流通企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类商贸流通企业申请复工复产的,由企业向所属镇域指挥部提交复工复产备案申请表,所属镇域指挥部现场核查后出具审批意见,并向市商务局报备。
(三)建设工程企业
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复工时,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建筑工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评估表》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卫生防疫部门和所属镇域指挥部实地联审合格后,方可开工复工。
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复工申请,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参照上述安排和要求受理、核查、审批。
此外,参照上述安排和要求,农业种养场户采收、清洗加工申请复工复产,由所属镇域指挥部受理,经审核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14日前批准复工复产;渔船申请出海作业生产,由所属镇域指挥部受理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符合出海作业防控条件的,在2月20日前批准出海作业生产。
四、复工复产批后监管
1. 企业经批准复工复产后,所在镇域、村(社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落实落细防控措施,确保复工复产企业防控安全不留死角。申请复工复产暂时未获批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已到场人员,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疫情。
2. 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归口指导职责,根据核查批准和镇域指挥部报备的情况,总体把握本行业企业开工复工复产节奏,必要时可以全市统筹调剂,避免扎堆开工复工复产加大防控压力。同时,采取面上宣传、点上指导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复工复产企业认真按照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商贸流通、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导则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3. 交通部门要在畅通复工复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人员进出、物流配送通道的基础上,会同各镇域指挥部共享人员、车辆流动信息,全力加强入口管理,坚决杜绝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员工提前流入我市。
《通知》表示,将强化工作纪律和执法力度。对在受理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中不担当、推诿扯皮,导致符合复工复产条件企业迟迟未能获批复工复产的单位和个人,经企业主动申诉,市效能办调查核实后,给予效能告诫;
对在组织申请复工复产企业现场核查时,作风漂浮、敷衍了事,导致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没有到位情况下贸然复工复产,造成疫情防控隐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情况严重的将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坚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无证照企业开工复工复产生产;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坚决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惩处;对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信息的,将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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