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障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政策出台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日前下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春节期间连续开工生产的有关企业提供稳岗支持,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应妥善处理。
通知明确,各地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在法定假期加班加点生产的给予倾斜。其中,春节法定假期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三倍测算;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测算。
在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因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快认快办,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条件、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防控疫情期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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