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从福建海事局获悉,《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共分五章十九条,对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沉船沉物打捞和海上遗体打捞奖励的目的、实施奖励的主体、奖励的对象、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可达40000元/次。
台湾海峡历来是我国东南沿海水上交通运输要道,随着福建港航经济的蓬勃发展,沿海港口码头密布,船舶交通密度不断加大,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日益加剧。近五年来,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水域年均发生各类海上险情事故150余起,年均救助遇险人员1100余人,约占全国的10%,海上搜救工作十分繁重。
“面对日益严峻的海上搜救形势,我省除了积极发展和运用专业救助力量、各类公务船艇外,在历次搜救行动中都会协调过往商船、渔船等社会船舶参与海上险情事故处置,事发海域过往船舶也大多会自发参与救助。过往船舶参与、配合救助行动,一方面会给自身带来一定危险,另一方面也会耽误自身船期,造成一定的损失。”福建海事局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通过对在救助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船舶进行奖励,激励广大社会力量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海上船舶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福建海洋经济安全发展。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力量可以给予奖励:参与海上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且有突出贡献的;参与海上较大、一般等级险情搜救行动,且搜救难度大或避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有效避免或减少遇险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海洋环境污染的;在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的;发现并成功打捞起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长期坚持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且成绩突出的;在应急打捞处置碍航的无主沉船沉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根据《办法》,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其中,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4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5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 3000 元/次;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2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2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1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1000元/次;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的,每救起1人额外奖励5000元;发现并成功打捞起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每捞起1具额外奖励5000元;对参与应急打捞处置碍航的无主沉船沉物工作的,单个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4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元/次。
此外, 对长期坚持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单个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0元,个人最高为5000元。具体的奖励金额,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险情等级、气象海况、救助难度、搜救效果及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强化了福建海上搜救工作立法,完善了海上应急管理体制。在《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前,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每年积极申请国家海上搜救奖励近40万元,用于参与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奖励。(记者 卢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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