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会议现场 记者 林先昌 摄
记者从6日福建省民政厅召开的儿童福利工作新闻通气会获悉,近日,福建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2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散居孤儿范围实施保障,规范认定程序,强化部门职责,优化服务机制,落实监护责任等,为其健康发展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廖振华介绍,《实施意见》紧贴福建实际,注重创新突破,“含金量”高、操作性强。
《实施意见》明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是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二是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三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四是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共列出了四大类型。得到了基层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廖振华指出,“实施意见”列出了四大类型,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范围进行拓展,实现全覆盖;明确按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每个月补助900元人民币;在动态管理上,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设定了3个月过渡期限,落实“应保尽保”;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免;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等。
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廖振华介绍相关情况 记者 林先昌 摄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有了可靠、法定的来源。同时还明确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可由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在动态管理上,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落实“应保尽保”。《实施意见》坚持儿童福利最大化原则,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增加设置了必要的救济过渡措施,在规定的保障情况发生变化后, 设定了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一方已经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补助保障,若生活仍有困难的,按困境儿童对待,实施分类保障,确保应保尽保。
《实施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较多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优先为其办理临时救助,递次减轻费用负担。
在认定流程上,进一步增强当事人和基层的可操作性。为促进政策落地,《实施意见》特别注重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认定时,需出具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可能存在的实际困难,因而增设了由当地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证明、证实情形,如在失联情形的证明上,明确由公安部门提供失联查寻信息材料,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提供证实材料即可。这一规定打通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记者 林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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