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检察院召开涉民营企业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福州新闻网1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铁夫)近日,闽侯县检察院召开宋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5个案件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最终,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向5名犯罪嫌疑人赠送《企业纳税筹划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希望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做到‘货票一致’,诚信纳税,共同维护好公平有序的税收经济秩序”。
闽侯县检察院检委会专委林桂标介绍,2016年至2017年,闽侯县南屿镇的5家民营企业,通过中间人王某从浙江购买棉纱,因对方工厂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经王某介绍,多次向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江苏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察机关掌握了相关犯罪事实、主要证据,认为5名犯罪嫌疑人行为属于“有货虚开”,但他们普遍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匮乏,与纯粹的以偷税漏税为目的的无货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具有自首、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且所经营的企业都是南屿镇本地的民营企业,自创办以来均有良好的纳税记录,对南屿镇乃至闽侯县当地的就业和经济有较大贡献。闽侯县检察院代检察长张春拟决定对该5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评议现场,2名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代表,7名县人大代表,2名县政协委员一致同意对5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上述11人认为,闽侯县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是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表现,也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担当尽责的具体体现。
鉴于5名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好,检察机关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训诫:该犯罪行为不仅妨碍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提起公诉的目的,主要是让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的这些民营企业不至于因为‘老板’被诉而彻底垮掉。”张春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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