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未达刑责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20日表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20日上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发布未检公益宣传片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有记者问:侵害未成年人的许多案例显示,侵害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却因年龄达不到法定要求而免于刑事处罚,引起较大争议。最高检方面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史卫忠回应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史卫忠指出,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应当坚持两个基本原则:首先,要按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其次,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一些未成年人年龄很小的时候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因为没有得到适当矫正干预,甚至因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
“因此,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史卫忠说。
“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我们也在进行认真研究。”史卫忠表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最高检会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回应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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