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烈性犬“打伤”泰迪 主人被判赔偿
福州新闻网11月2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福清一只名叫“土土”的泰迪犬被一只罗威纳犬袭击至骨折,肇事罗威纳犬的主人为此需要赔偿“土土”主人4500多元的损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介绍,4月16日,男子林某带着其饲养的罗威纳犬散步时,偶遇女子游某饲养的泰迪犬“土土”。不料,罗威纳犬突然袭击“土土”,造成“土土”左腿肱骨粉碎性骨折的损害后果。事情发生后,游某因林某拒绝赔偿她的损失,将林某诉至福清法院。
庭审中,游某诉称:“林某饲养的罗威纳犬为烈性犬,系非居民饲养的犬种,且罗威纳犬出门未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林某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她称,林某在见到自己的宠物犬惹祸后,未与她协商处理此事,而是连忙带狗逃离。治疗“土土”的骨折,给她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119元。游某认为,根据林某的过错,他应当承担上述损失80%的赔偿责任。她请求法院判处林某依法赔偿。
林某则辩称:“事情发生时,游某并没有用犬链牵引她的宠物犬,导致她的宠物犬从背后冲来惊吓了我的狗,因此才被我的狗咬伤。而且当时我已经尽快制止我的狗。两只狗体型相差比较大,如果我没有制止,后果会更加不堪设想。”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地系福清城区人员密集区域,附近居民众多,个人或家庭仅适合饲养小型观赏宠物犬,该区域并不适宜饲养烈性犬。罗威纳犬为烈性犬,具有高度危险性,林某却在人员密集的区域饲养烈性犬,且携犬出户时仅使用犬链而未采取为烈性犬佩戴笼嘴等与其危险性相当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同时,林某在携烈性犬出户过程中,本应尽高度注意义务,但其却在携犬过程中玩手机,存在过错。此外,林某在其饲养的烈性犬咬伤泰迪犬后,本应及时将它送医救治却擅自离开,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应当赔偿游某各项经济损失456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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