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女童学舞摔成十级伤残,培训机构被判罚……
05后的小姑娘陈某某因热爱舞蹈,其家人便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学习舞蹈,不料训练过程中意外却发生了。在今年一月份的某日训练中,陈某某在排练一个托举动作时,因托举者与陈某某配合失误,导致托举失去平衡,造成陈某某摔倒致伤。后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致引起诉讼,要求该培训机构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案情回顾
陈某某,今年11岁,在莆田市某培训机构参加舞蹈培训。2019年1月某日上午,陈某某在培训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某舞蹈培训。11时许,陈某某在完成一个需要两人在下面支撑的动作时,由于支撑的小朋友没能撑住,致陈某某掉落地板受伤。
之后,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陈某某右锁骨外部分骨折,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之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
因陈某某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由于培训机构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该培训机构辩称,陈某某所述受伤过程不是事实;其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部分缺乏依据,鉴定意见不客观,要求重新鉴定;培训机构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该培训机构参加舞蹈培训,双方虽未签订培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因陈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培训机构,除应教给陈某某相应的舞蹈技能外,还应保障陈某某在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本案陈某某在进行舞蹈培训中由于托举方与被托举方配合失误,造成陈某某损害,培训机构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侵权之诉案件,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违约之诉,陈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培训机构认为该鉴定意见系陈某某单方委托作出的,内容欠真实,不客观。因该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现培训机构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扣除陈某某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培训机构支付给陈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老师的专业技能培训,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教职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机构还要保障学生的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对突发的安全事故进行妥善处理。另外,对危险系数较高的动作,应当提前告知风险,让学生增强注意力,并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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