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福州新闻网11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市人大常委会15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备受关注的《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1992年至2006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放政策,2007年起,经多方论证和向公众征集意见,将烟花爆竹燃放由“禁放”改为“限放”,并延续至今。在法规审议过程中,是“禁放”还是“限放”,哪些地方禁放,限放区哪些时段可以燃放,一直是法规审议的热点。最终,《办法》从尊重传统民俗的角度出发,明确了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放”。
《办法》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明确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并规定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办法》还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这些地点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
新闻发布会上,市有关部门表示,要遵照《办法》要求,加快草拟制定配套的《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重点针对禁放限放区域、限放品种规格、日常审批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细化流程规定,强化职责使命担当,推动《办法》落地生根。临近岁末,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来临,福州市将依据《办法》,结合当前实际需求和往年烟花爆竹管理的经验做法,科学合理规划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局;并按照安全、环保原则,抓紧研究公布限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五城区内的“限放”区域已在《办法》中明确,五城区之外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实际,认真确定本辖区“限放”区域、时间等事项,从源头上加强管控。同时,依法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燃放超品种超规格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规范烟花爆竹销售与燃放秩序,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办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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