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进一步关心关爱基层干部具体措施
近日,省委组织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抓好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有关政策落实的通知》。《通知》从扎实抓好乡镇“五小”设施建设、妥善保障乡镇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切实关心关怀干部身心健康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具体措施,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关具体措施的通知》精神,以更大力度落实好2017年制定的《福建省关心关爱基层干部二十条措施》,不断加强干部正向激励,让基层干部安心、安身、安业。
扎实抓好乡镇“五小”设施建设
《通知》提出,各地要坚持“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县级实施、乡镇负责”原则,按照“因地制宜、方便实用、整合资源、完善提升”要求扎实抓好建设。
《通知》明确,县住建局作为牵头实施单位,应会同文旅、体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10月底前对各乡镇“五小”设施(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馆、小文体室)建设情况进行摸底,掌握实际需求,逐一核实,建立工作台账;12月中旬前完成现场核实验收工作,形成文本资料并归档。各乡镇要对照建设要求,排出计划,指定专人,加紧推动,确保11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各市、县(区)住建、文旅、体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全过程指导,保证设施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通知》还明确,相关建设资金通过乡镇自筹(可通过本级安排的公用经费、业务费等经费或上级符合投向的专项资金开支)、县级统筹相关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等渠道解决。
妥善保障乡镇工作人员公务出行
《通知》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妥善保障乡镇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一是支持各乡镇在党政机关车改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内,提高统筹比例,集中部分重点保障出行任务重的岗位和人员,车改补贴统筹比例不设上限。二是允许各乡镇在党政机关车改核定的交通补贴总额内,按实际承担工作岗位核定乡镇工作人员补贴标准。三是按照距离远近,制定公务交通费标准,对乡镇工作人员在镇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采取“按距离远近按次包干交通费”的方式予以补贴,但不得采取定期定额形式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变相发放给个人,其中公务员在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不得报销交通费用。
《通知》要求,各乡镇要综合考虑本地财力、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等因素,自行选择上述三种方式,制定保障乡镇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管理办法,报本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要做好节支审核,避免因所辖乡镇工作人员大规模发放补贴导致车改“超支”情况出现。
切实关心关怀干部身心健康
在《措施》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体检”的基础上,《通知》特别提出,将心理健康测评列为常规健康体检项目,定期进行检查测评,并探索建立干部健康档案。
经费方面,《通知》提出,实行干部健康体检(含心理健康测评,下同)基本项目补助机制,补助费用采取公务员医疗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安排等多渠道解决,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具体操作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干部健康体检参考自选项目,推荐具备资质的公立医院承接干部心理健康测评,也可通过购买社会心理机构专业服务等办法,为干部提供简便易行、专业保密的日常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列入相应班次,着力提高干部心理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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