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期间擅自生产经营 连江一加油站被罚1.5万元
2019-10-26 08:12:39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福州新闻网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叶立
连江县应急管理局近日对一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站存在加油区2个防撞柱不符合要求、加油区出口处有建筑垃圾堆放、营业房二楼孔洞位置封堵不符合要求等一般事故隐患,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明确告知该加油站目前还不具备经营条件,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不得营业。整改期限到期后,该加油站将隐患整改反馈书报送至连江县应急管理局,反馈3个事故隐患已整改完成。
连江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进行散装汽油专项执法检查,在查看监控视频和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时,发现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有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油站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点睛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版)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实施标准为: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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