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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罚款!福州一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挨罚

2019-10-16 10:16:08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 曾建兵
  

  福州新闻网10月1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肖丹)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仓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在废水处理设施RO过滤器旁的阀门上连接一根PVC管,部分生产废水经PVC管排向雨水沟。

  执法人员立即取样。监测报告显示,PVC管联通至雨水沟管口处水样的污染物COD的浓度数值为3.62×103mg/L,氨氮为88.4mg/L,证实该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仓山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镀锡车间2个生产电源开关实施原地查封等。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严厉,一旦查实,生态环境部门除依法处以罚款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责任编辑:李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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