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市属国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管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内控机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7号),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联合出台《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单位
《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市属企业本部及市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市属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市属有关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执行国家、省和市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列支和发放情况。包括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情况、年度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工资列支渠道、发放情况和实际水平等;工资外收入组成部分(如福利性收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类商业保险等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列支渠道和实际水平等;企业试行股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及实施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收入分配情况;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填报情况等。(三)企业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收入确定办法及程序、薪酬构成及水平、业绩考核情况、与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差距等情况。企业执行工资薪金税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采取企业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行政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一)不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的:(二)不按规定披露工资分配信息的;(三)报送的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或披露的工资分配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四)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的;(五)职工工资水平下降而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加的企业;(六)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不落实的企业;(七)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
严惩违规行为
经查实,市属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收入等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按规定整改到位。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超提工资总额的,超提的工资总额应作为利润冲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依法依规补缴税款,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额度,并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市属国有企业超发工资或违规列支工资的,除按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扣回外,扣减领导班子成员一定比例绩效年薪,具体扣减办法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的所监管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确定。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国资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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