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近期福州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不得擅飞
2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决定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各项庆祝活动期间,对我市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原文如下:
为确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各项庆祝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在活动举办期间,对我市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2019年9月29日0时至2019年10月1日24时。
二、管制区域: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及闽侯县行政区域内。
三、管制对象: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管制时间、管制区域内飞行、升放本《通告》第三条列明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五、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直接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六、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飞行和空飘物的宣传,加强巡查和检查,并建立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监管信息的协同通报机制。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由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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