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享十项激励政策
福州新闻网9月19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日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联合激励机制的意见》,出台多种激励政策,激发企业、工业园区或乡镇(街道)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内生动力,从源头上凝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共识和合力。
《意见》明确,被评估认定为全国模范、福建省、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或乡镇(街道)的单位(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在表彰期内(自表彰或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可享受十项激励政策:纳入信用“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并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和应用信用产品时予以标注;各地落实就业补助政策当期资金不足时,可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纳入各地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给予见习补贴;优先推送用工人才需求,优先安排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在评选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时,对获评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可酌情加分;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所在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者优先聘用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特邀调解员;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可由一年延长至三年;向人社部门申请开具企业无违规证明时,予以优先办理,享受容缺受理服务;在总工会组织一线职工疗休养中,对获得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荣誉的给予优先安排。
同时,是否评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还将作为授予企业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企业“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作为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评选全国、省级、市级优秀企业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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