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校学费出新规!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非营利性民办校调整收费标准
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年。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称,学校在合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其调价理由、调价幅度、办学成本、收费标准;同时应按管理权限,将收费标准、财务审计报告和办学成本抄送发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修订后的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
收费原则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收费行为规范
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民办学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1.缴费后未入读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1.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军入伍,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
2.学生经学校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3.因办学单位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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