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全省首例!大快人心!
今天上午,由南平市顺昌县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捍卫英雄烈士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事件回顾
2019年3月30日,四川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在抢险救灾的过程中,30名消防人员牺牲。被告黄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至4月5日期间,通过互联网络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语辱骂四川消防烈士。
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侵犯了消防英烈的名誉和荣誉权。
顺昌警方迅速开展调查,经查,黄某(男23岁)该人行为已涉及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6日顺昌警方在黄某家中将其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9年5月30日,顺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关于黄某某污辱烈士一案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报告”,需要检察机关提起维护四川消防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6月21日,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刊登了《公告》,拟定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已公告期满。
新闻加点料
侮辱英雄先烈,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文明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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