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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2019-08-13 07:26:02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温文贤

  陈先生2001年1月进入福州市某工程公司工作,2019年5月因企业改制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获得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外,在用人单位办理完失业保险减员手续后,陈先生于2019年6月就近向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经鼓楼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陈先生所在公司及陈先生本人从2001年9月开始参保失业险,且一直正常缴费至2019年5月,合计缴费18年9个月;后因企业改制裁员造成陈先生失业,陈先生于2019年6月做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因陈先生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2年,核定陈先生可领取失业金待遇24个月,领取标准为福州市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自2019年7月起按月发放;另按月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费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不能领取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如重新就业),停止享受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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