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出新规,有这些变化
东南网7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 实习生 林仕意)为规范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不断提升收费管理水平,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出台了《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近年来,我省高校深化国际合作,加快了与世界高水平院校合作办学,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现行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水平,基本能够补偿办学成本,但一些优质合作项目,教学成本难以补偿。省教育厅和相关高校已提出要求突破现行收费政策、扩大高校办学收费自主权的建议。
“修订出台的《办法》,改变现行一项一批的做法,简化审批程序,赋予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自主权,有利于学校提高办学效率。”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新规时表示。
据介绍,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改革收费管理形式。一是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现行一项一批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省统一制定学费收费最高限额,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取消收费备案规定,改由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和收费标准。
制定定价机制。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一般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不超过本省同类公办学校文理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4倍和3倍 ,由学校在最高限额内自主确定。“我省现行公办本科高校普通办学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为: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5040-5460元、不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4800-5200元;高职高专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现行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为:本科专业20000元,专科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0元。按上述学费标准的4倍和3倍制定的指导价标准与现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标准基本相符。”上述负责人表示。
设定了突破政府指导价须符合的条件。为适应我省引进世界高水平院校合作办学的需要,《办法》明确:公办本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4倍限额的,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合作办学机构为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和学科,且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起促进作用。2、合作方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等。具体以“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榜”“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榜”三个世界大学排名榜的综合排名为依据,三个排名榜中其中一个近三年两个年次为前300名的确认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3、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方式(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机构)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办法》还明确了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如何制定学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公办高校新增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目前,我省教育机构尚未与港澳地区开展合作办学,《办法》明确,其收费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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