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套路贷”犯罪集团案宣判
福州新闻网7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翁灵倩 连娜) 7月25日,永泰法院公开宣判该县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黄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郑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9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3万元。
永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的一天晚上,郑某与苏某某、盛某某(均另案处理)约定,由郑某和盛某某分别出资2.5万元从事高利贷业务,苏某某负责具体放款事宜。3人在永泰县某小区租了一间柴火间“办公”,放款对象主要为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放款金额3000元以下,1000元月息300元(2017年底调整为1000元月息400元),采取“砍头息”的方式放款,即借款时先将当月利息扣除,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仅为扣掉利息后的钱款。赚取的利息郑某与盛某某分得60%,苏某某分得40%。
去年三四月间,郑某以赚取利息的30%作为抽成,雇陈某甲与范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团伙配合放贷及追讨债务。之后,苏某某等人又陆续吸纳了黄某某、陈某协助讨债。2018年6月,苏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抓获,郑某以追回高利贷利息的20%作为抽成,雇林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该团伙催讨债务。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郑某、陈某甲、陈某、黄某某伙同他人以低息、无抵押、当面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采取“砍头息”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使用电话、微信滋扰及威胁恐吓、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郑某以胁迫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郑某与苏某某等人组成的组织成员相对固定,从事多起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敲诈勒索行为,可以认定为以郑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永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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