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了电却卖不出?两部门发文破解弃能难题
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产生明显影响
实施保障机制会不会影响终端电价?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表示,《通知》实施后,对终端电力用户,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正常情况下可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确因用户自身原因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体供应充足情况下,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及绿证交易机制,可保证用户终端用电成本基本不上升,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影响。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研究员时璟丽说,实施消纳保障机制的一个直接目的是促进各地区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为鼓励先进和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形成正反馈氛围。
据统计,全球共有100多个国家或联邦州(省)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英、澳、美等电力市场成熟的国家也普遍采用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2019—2020年,风电开发以消纳存量核准项目为主,发展区域及模式的均衡态势将会得以延续。”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表示,消纳中最为重要的是解决省间壁垒的问题,增加地方政府可再生能源购电意愿。“今年弃风率降到6%左右是可以期待的,明年确保全国平均弃风率降低到5%以下。”
“当前,各地电网企业的业务也在转型,在可再生能源方面介入程度也在深化,积极性大幅提升。”姜希猛说,但是电网建设、线路扩容等建设周期长,投资较大,需要各部门紧密协调配合,消纳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消纳的效果还有待观察和确认。
陶冶说,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是《通知》目前阶段最为明确的目标,但从远期看,是为相关激励政策改革打下基础。平价上网之后,固定标杆价格没有了,项目补贴没有了,可再生能源该如何引导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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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责任如何划分?
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提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消纳实施方案。为确保消纳实施方案及相关措施得到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实施方案应报请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该负责人介绍,省级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在技术体系上比较容易实现消纳的组织实施工作。电网公司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依据有关省级政府批准的消纳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经营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
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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