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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借条照样要还 福建高院公布民间借贷案例
2014-12-31 15:59:52  作者:刘丰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案例4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

  无法确认借款关系

  原告刘思凡起诉称,2009年1月15日被告陈恩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拒绝,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陈恩赐返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诉讼中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被告陈恩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在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系被告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贝田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其转账的10万元系是代收公司销售代理费后返还给被告公司的款项。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刘思凡仅以2009年1月15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0万元为据,主张原、被告间借款关系,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本案是一起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没有借条,出借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且证据与证据间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向被告汇款的原因还存在其他可能性,汇款凭证并不能形成充足的证据链来排除其他可能性,故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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