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福州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新规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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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每户限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7种条件可申请建房
近日,《福州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村民住宅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
每户宅基地限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明确村民建房的技术标准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村民建房的技术标准,要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靠近城市、县城、乡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鼓励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村民建房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杜绝安全隐患问题。
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一层层高控制在4.8米以内,二层以上层高控制在3.3米以内,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4米,建筑屋顶原则上应按坡屋顶设计。
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符合地方建筑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住宅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7种条件可申请建房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村民建房申请条件,包括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8种情况不予批准,包括: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其它方式转让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村委会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
农村村民新扩建的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林业、农用地转用等审批的期限除外)。农村住宅建设多层住宅以上(4层及4层以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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