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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死4伤!江苏“3·21”脚手架坠落事故案宣判 11人获刑

2021-02-05 18:10:28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7死4伤!江苏“3·21”脚手架坠落事故案宣判 11人获刑

  2019年3月,江苏扬州市一海底电缆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坍塌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后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应,造成架体整体坠落。

  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二审宣判,11名相关责任人获刑。

7死4伤!江苏“3·21”脚手架坠落事故案宣判 11人获刑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3月21日12时左右,抹灰工宋某乙在立塔18层装修架进行补洞作业,孙某乙、张某乙、徐某、王某己等工人按照施工进度继续转到立塔北面在未通过验收的落地脚手架上进行抹灰作业,均未采取相应的防坠措施。

  12时30分许, 7名工人至立塔19层继续进行装修架下降作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方均不在场,无人制止爬架工在架体内作业,也未在下方设置警戒区,导致与下方抹灰工人垂直交叉作业。

  13时10分许,东北角装修架在下降时发生架体坠落,6名工人随装修架从高空坠落,与底部落地架相撞,致使在5楼落地架进行室外抹灰作业的4人一同坠落至地面。7人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胡某等人参与伪造了《安全问题全面停工整改通知书》、《关于做好现场爬架安全管理的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爬架下降安全技术交底及技术交底记录等资料,并多次串供。

  事故发生后,扬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3•21”较大事故调查组,并出具了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映,造成架体整体坠落。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项目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工程项目存在挂靠、违法分包和架子工持假证、工程监理不到位等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认定,被告人吕某(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刘某伟(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肖某彪(安全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廖某红(架子工班组长)负事故直接责任。谢某(安全部经理)负事故直接责任。张某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杨某对事故后果扩大负直接责任。李某平(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胡某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赵某云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李某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胡某等11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判处吕某(安全员)有期徒刑4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并在数年内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一名被告人提出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人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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