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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曝光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2021-02-01 15:19:40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以下行为,比如部分商家故意“傍名牌”、“刷单炒信”、诋毁竞争对手。这些商业行为其实都触犯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具体来说,新法严禁实施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从严打击,绝不姑息!现在,正式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案例一

  福建纳莲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方某于2009年起任被侵权公司(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网站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销售经理。任职期间,方某于2015年12月注册成立了福建纳莲电气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6月将被侵权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申请注册为福建纳莲公司网站域名的一部分,同时擅自使用被侵权公司网页内容,使得当事人网站的公司简介及部分宣传图片与被侵权公司网站雷同,造成被侵权公司客户误认为当事人公司网站及其宣传的商品为被侵权公司所有或者与被侵权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误认为被侵权公司已进行名称变更,为此纷纷致函被侵权公司要求确认,造成了混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二

  福州轻松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利用技术手段“刷下载量”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为其在“百度手机助手”应用商店自营的“手机安全清理管家” APP“刷下载量”,人为制造虚假手机用户下载量并在“百度手机助手”应用商店页面进行展示。此外,当事人利用同样手段,为其他经营者虚增“365彩票”APP手机用户下载量,以提升“365彩票”APP在“百度手机助手”软件排行榜中的排名,并同样进行页面展示,从中牟利。

  当事人为自营“手机安全清理管家”APP“刷下载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为其他经营者的“365彩票”APP“刷下载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三

  译春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销售口罩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销售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或GB/T32610-2016生产的口罩,这两个国家标准都没有说明口罩具有“防流感病毒、传染病、肺结核”等功能,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口罩具有“防流感病毒、传染病、肺结核”等功能的证据。同时,当事人在其网店网页上发布销售N95口罩的文字搜索和广告宣传图片,文字搜索内容包括“防流感病毒、传染病、肺结核”等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40元,并处罚款311000元。

  案例四

  晋江市荣鑫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开始在其设立的网店中产品页面上标有“FDA符合出口美国”“CE符合出口欧洲”“库存量1000000个”“每天产能100万个”等内容,上述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且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民用一次性防护口罩(2020年4月)及KN95口罩(2020年4月17日)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泉州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26990元。

  案例五

  泉州市众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20年7月14日在京东商城开设“众居孕婴用品专营店”,销售防辐射服、收腹带、文胸等产品。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微信用户组织虚假交易,虚构商品销售状况(销量与销额),提升销售商品在京东数据榜的排名,并通过“刷单”买家虚构商品的用户评价内容和好评度等,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泉州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六

  福建省诺美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不具备有效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所谓FDA和CE证书后,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上的非医用口罩产品宣传“FDA/CE双认证、大厂出口品质”等内容,足以引人误解当事人经营的非医用口罩有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注册和欧盟“CE”认证,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60000元。

  案例七

  尚品伯爵(三亚)文化有限公司

  厦门分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店招、电脑等多个场合使用了与被侵权公司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字样,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均开通了账号,使用的都是与被侵权公司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字样进行宣传。其客服在向客户进行宣传时使用了与被侵权公司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等相近似的字样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与被侵权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八

  傅逸思利用互联网虚构交易

  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案

  当事人接受淘宝店铺佣金,为了让该淘宝店铺的商品从数以万计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获取更大的交易机会,与淘宝店铺配合,采用虚构交易、虚假物流发货、虚假收货评价等方式,组织虚假交易(刷单),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及好评度,并借此吸引真实的顾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5000元。

  案例九

  福建嘉会泰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包括手机APP)及2019年12月6-8日在福州海峡会展中心的福建海丝旅游文化节上散发宣传单的方式对公司的实力、经营规模(包括公司资产、会员数量、线下服务网点数量、控股子公司数量、员工数量、APP注册用户数量)与信誉等作与事实明显不符的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当事人是一家实力雄厚的企业,影响其消费选择权,对当事人公司商业信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0年4月,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十

  陈崇宏通过售卖空包电子面单

  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负责打理某网站经营者建成的两个速包客空包网网站分站,该网站主要业务是为拼多多、淘宝等平台上的商家提供空包电子面单业务,即“其他网络用户从当事人这个分站购买空包,当事人可以获得1个空包1毛钱的提成。”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售卖空包电子面单,帮助淘宝、拼多多等平台上卖家完成虚假交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卖家的某个商品销量很好,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且系首次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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