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 泉州破解流浪犬治理难题
条例解读
城市建成区禁烈性犬 遛狗外出应当束牵引带
根据《条例》的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对居民饲养宠物、管理方法、违规处罚均有十分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三十三条:“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牵引带。”“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巡查,违法饲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烈性犬名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还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清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部门回复
违法饲养烈性犬最高罚5000元
针对各方关注的宠物饲养管理问题,《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哪些犬只不能饲养?流浪犬如何处理?哪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违法饲养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目前我们正在根据《条例》内容作细化调整,正式实施后将由科室专门负责人执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是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条例》要求宠物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保护居民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要求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牵引带。对违法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此外,违法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烈性犬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林福龙 王柏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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