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年元旦起正式施行
条例解读
用精细化管理 留住“烟火气”打造高颜值
新出炉的《条例》分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适用范围为泉州市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并尽可能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纳入条文进行规范,凸显了全域性和综合性。
“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制度是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必要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主任王卫红介绍,《条例》除以法规形式肯定了泉州市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外,还制定了符合实际、适用范围更广的责任区制度,并对餐饮油烟、共享交通工具和养犬管理等作了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条例》建立了包括责任人管理,街道、社区属地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在内的多层次管理体系。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健全泉州市城市管理的制度体系,对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聚焦各界关注的宠物饲养、垃圾管理、公共厕所“如厕难”等民生热点问题,《条例》做了哪些具体规定?在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部分问题答记者问——
城市建成区禁养烈性犬
针对各方关注的宠物饲养管理问题,《条例》明确,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条例》要求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牵引带,对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宠物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从保护居民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对违法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违法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烈性犬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烈性犬名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疏堵结合规范地摊经济
今年以来,地摊经济受到各方关注。如何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以及保留烟火气中取得平衡?
《条例》从坚持疏堵结合的角度,对地摊经济做出规范,明确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便民摊点管理规范,明确便民摊点设置条件、环境卫生要求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经营区域的,应该遵守便民摊点管理规范,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正常生活。鼓励错时利用农贸市场设置便民摊点。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有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动摊点的管理和查处。
禁止高声喧哗、猜拳影响居民休息
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条例》对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的噪声作了明确规定。
揽客不能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店面(摊点)经营者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对违法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群众集中反映的高声喧哗、猜拳影响群众正常休息的现实问题,明确禁止午间和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高声喧哗、猜拳、播放音乐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
重点区域加强管理。明确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抄报制度增强合力。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加强横向的沟通协调,促进形成执法合力。
餐饮店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近年来,居民关于餐饮业污染的投诉不断增多,已成为迫切需要整治的重点问题。《条例》在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提升泉州市空气质量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配备油烟净化设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是限制相关餐饮服务项目。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限制露天烧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人流集中场所女男厕比例不小于2∶1
《条例》规定,对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特定地区的需要设定厕位;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对已建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同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沿街商铺、宾馆、酒店等行业的内部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公厕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公共厕所进行管理、维护、保洁。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城管部门将制定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过去的共享单车,特别是共享电动车,由于多头管理的问题,存在乱象。在《条例》明确职责之后,市城管局先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清退中心市区共享单车5万余辆,暂扣近200辆,目前中心市区首批核定准入的共享电动车为1500辆,后续还会核定第二、第三批准入。
下阶段,市城管局将按照《条例》控制总量、合理规划停车区域、加强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共享单车(电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动车管理“上牌照、购保险、配头盔、停定位”等具体工作措施。
二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共享单车经营者规范运营服务,加强日常卫生保洁,及时清理无序停放和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正确设置电子围栏,引导骑车人入位停车,规范共享单车停车秩序。
三是加大巡查力度。进一步清退无牌车辆,未挂牌的共享电动车一律不准进入中心市区运营。对共享单车经营者未履行日常卫生保洁义务、未及时清理无序停放或者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影响市容的,依据《条例》严加查处。
各方声音
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在于制度建设,更在于制度落实。《条例》施行后,各级各部门将如何依法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政府副市长朱启平:《条例》是保障城市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各地各部门应该坚决贯彻执行,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条例》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迅速行动起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按照《条例》要求,根据工作职责抓紧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共享单车(电动车)管理办法、便民摊点管理规范等,有效地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卢章雄:作为主管部门,要抓紧相关配套制度、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完善市容市貌日常巡查等常态化机制。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发力。要强化日常巡查,规范文明执法。
●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吴振法: 作为泉州中心市区的核心区,鲤城区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起点,全面加强鲤城区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全方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丰泽区政府副区长黄泽鹏:下阶段将以强化城市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从抓学习宣传、抓联动措施、抓执法监管三方面着手,统筹推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通过开展占道经营整治、落实“责任区三包”、开展市容环境大整治、优化“数字城管”平台等具体行动,努力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
●晋江市政府副市长张淑语:结合晋江实际,尽快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等;在《条例》实施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执法巡查监管和联动,依法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安溪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史思泉:将以《条例》的颁布为起点,结合安溪正在开展的城市精细化管理三年行动,围绕“治差、治乱、治脏、治软”目标,总结固化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督查考核等制度做法,定期组织《条例》执法检查,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的常态化、精细化和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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