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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透露生父摔死幼童案细节 生母拍视频留证据报警

2020-08-25 08:49:11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延伸阅读:

  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如有主观故意涉嫌故意杀人

  21日,幼童死亡消息再次引发网友愤怒,众多网友认为,男子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应当对其重处,视频拍摄者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张小军律师认为,初步来看,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幼童的伤害行为与其死亡有着因果关系。尽管刘某是酒后所为,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摔打小孩会造成的伤害后果,同时作为孩子父亲应到有抚养照顾孩子安全的义务。而刘某不但没有尽到义务,还有故意损害孩子身体健康的行为,且因为这种伤害导致了孩子死亡,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对于刘某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小军介绍,故意杀人是以故意杀人致死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根据警方通报,刘某是因与女友发生争执而摔小孩,其动机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发泄,用对小孩的伤害来刺激另一抚养人的情绪,因此刘某行为的动机可能更多的是一种故意伤害。因此,刘某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就此认为,首先从视频看,刘某对幼儿的抛掷行为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次,若刘某主观上是以杀死孩子为目的,希望或放任以抛掷行为杀死孩子的结果发生,则更有可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追责,则应依据《刑法》第232条对其刑事处罚。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认为,刘某的行为或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具体需要根据警方调查的情况而定。“但不管如何,目前来看,男子肯定是有故意伤害行为的,无论是酒后失控还是情绪发泄,摔打孩子都是可以预见到可能会造成伤害的,而他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最终结果导致了孩子死亡。”

  视频拍摄者未阻止存在不当 如故意配合涉嫌共同犯罪

  另一个舆论关注焦点在于,该段视频的拍摄者在面对伤害行为发生时,却并未进行阻止,是否也应当一起被追究法律责任?

  郭刚律师认为,因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是刘某,故仍然由其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拍摄者与刘某有合意,即一个丢一个拍,则才有可能构成共犯被追责。如果仅是拍摄记录下对方伤害行为作为证据,虽然冷漠,但却并不构成犯罪。“这虽然在情理上难以理解,但法律却要求必须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罗柯律师也认为,对于拍摄者是否被追责需要看其拍摄的出发点和动机,这需要警方根据调查来进行判断。罗柯介绍,如果拍摄者具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其应该采取相应的行为去制止伤害的发生,但最后放任了伤害的发生,肯定是存在不当的。“这需要考虑拍摄者的不阻止是不是孩子随后死亡的介入因素,如果除掉这介入因素后果就不能实现的话,那这就是一个关键因素。”

  张小军律师表示,对于视频拍摄者,如果有血缘或者监护关系的人,有义务照顾孩子健康,如果没有监护责任的人员,则可能无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过即便是有监护责任的人,如果其动机不是为了让刘某故意伤害孩子而是为了记录下对方的伤害行为,但客观上导致伤害的持续发生且最终导致孩子死亡,其行为肯定有过失,但还是可能不会存在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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