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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

2020-06-23 19:22:29  来源:福州市政府网站
  

  23日,福州市政府网站发布《福州市民政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具体请看↓

福州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民政局、政法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城管局(委)、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扶贫办、消防救援支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政法国安处、公安局、财金局、党群工作部、交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农村发展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实现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民事发〔2020〕34号)要求,决定从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照料服务达标行动

  1.集中部署开展救助和托养机构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依法对救助和托养机构的内部管理、生活照料、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离站返乡、站外托养等环节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路径和标准,指导做好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民政、卫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5月开始,12月底前完成

  2.改进照料服务方式。按照“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的原则,强化站内照料职责,有步骤、分批次开展托养人员站内接回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工作,提升站内照料服务水平;确有必要开展托养工作的,应当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履行主要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通过定期检查、派驻人员、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上述机构运行情况和送托人员健康状况。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3.强化医疗救助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受助人员健康检视、诊疗和护理服务、卫生保健、站内消毒和疾病防疫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助指导等工作。

  责任单位:民政、卫健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4.举办“6.19”救助和托养机构“开放日”活动。6月19日举办“开放日”活动,主动开放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媒体记者、社会爱心人士等进入机构参观,宣传救助政策和工作成效,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6月

  5.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6.建立健全信息报告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机制,对机构遇灾遇险、受助人员走失或死亡等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处置工作。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二)大力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行动

  7.集中开展一次救助寻亲专项行动。各地于2020年6月集中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为主题的救助寻亲专项行动。对全市所有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通过DNA比对、人像识别等方式甄别其身份信息;本级权限无法核实的,由民政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后,再报请同级公安部门进一步核查甄别。救助管理机构要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等平台发布寻亲公告并完善寻亲信息。实现所有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100%推送全国救助寻亲网,100%报请公安部门采集DNA血样。

  责任单位:民政、公安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8.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寻亲服务。救助管理机构要全部开通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模块,及时将入站人员信息、走失人员家属提供信息与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累积数据进行比对,提升甄别查询能力和效率。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9.拓展寻亲新渠道。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开发利用“头条寻人”、微信公众号、寻亲热线等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社会力量的合作,拓展寻亲渠道。对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在其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安排接送返回工作,对流出地拒不接收的,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0.建立健全寻亲队伍。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寻亲队伍建设。市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在现有编制内合理调配人员,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专职寻亲岗位,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培养专业化寻亲队伍;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寻亲工作。建立寻亲工作专家库,指导、协助开展专业化寻亲服务。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三)持续开展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

  11.加大街面巡查救助力度。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要强化街面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要持续做好极端天气下“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公安、城市管理和民政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街面巡查,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

  责任单位:公安、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2.健全完善街面巡查救助机制。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明确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转介处置程序,利用城市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平台,发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力量,动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公交(出租车)司机等积极参与,制定常态化、制度化街面巡查制度,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并公布救助电话。对社会公众提供求助线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

  责任单位: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四)集中开展落户安置行动

  13.集中开展一次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对在2020年3月前入站且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于2020年6月前将安置申请报送至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于2020年8月前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对政府批准予以落户的,民政部门要尽快启动户籍办理程序。公安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我省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各地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落户工作,并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受助人员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由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责任单位:民政、公安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五)全力推进源头治理行动

  14.探索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台账,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要通过书面形式将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反馈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反馈至当地民政部门)。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对接和人员接收工作,对已经返家的,要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了解其家庭状况,对存在生产、生活及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要将其详细情况报送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有关帮扶政策,避免返乡受助人员再次陷入困境;对确已无家可归的,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接收,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公安部门应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将送返本辖区的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并将花名册通报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回访,发现反复流浪乞讨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民政部门,原则上回访频率不低于每两月一次,回访期不少于一年。县级民政部门要与扶贫办开展信息共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

  责任单位:民政、公安、人社、卫健、医保、扶贫等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六)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素质行动

  15.提升基层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民政部门要在救助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方法等应知应会业务知识。继续做好救助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按照人员全覆盖、分级培训的目标,实现所有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两天以上脱产培训,并采用书面考试、知识竞赛、模拟演练、实务操作等形式考核培训效果。持续开展做“许帅式”救助管理干部活动。鼓励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学习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特殊人员照料等专业知识,有关部门要为其学习和参加专业水平测试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16.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公益合作、慈善捐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机构和社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主动救助、生活照料、心理辅导、文化教育、康复训练、就业帮扶、护送返乡等服务。鼓励成立为流浪乞讨人员服务的社会组织。要逐步建立完善评估制度,对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服务的方式、能力、水平和效果进行评估。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

  17.加大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关爱力度。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各自职责范围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加强对救助管理干部职工的关心关爱,为稳定队伍、推动工作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人社、财政、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

  二、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中旬-2020年5月下旬)。市级依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高新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于5月底前形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行动方案具体内容要对照本通知提出的六方面17项任务逐一安排部署,明确时间节点、重点内容、责任部门、工作措施和落实标准,形成任务推进台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5月下旬-2021年4月)。报请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可以根据行动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流学习、自查抽查,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1年5月-2021年6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总结提炼各地专项行动的成效和经验,在全市宣传推广操作性和推广性强的经验做法,对其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的,进一步巩固深化,建立长效机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积极研究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将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托救助管理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及时召开会议部署推进工作,将专项行动主要任务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尚未建立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的县(市)区应于2020年7月底前全部建立。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集中向社会公众宣讲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介绍典型工作经验,宣传救助管理领域先进事迹、先进人物,树立良好工作形象。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扶弱济困、互帮互助传统美德,传播勤劳致富、自力更生社会正能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服务工作,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机制,分别在2020年8月10日、12月10日和2021年4月10日前认真填写《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其中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职情况、照料服务情况、救助寻亲情况、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机制建立情况、落户安置情况、源头治理情况、干部队伍素质提升行动开展情况通报本级政法委、公安、城市管理、扶贫等相关部门。

  (四)抓好督导落实。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解决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汇总整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报各地,对其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推广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成果,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朱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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