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福蕾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三、工作步骤
(一)先行试点。2020年,我市选定2个县(罗源县、永泰县),罗源县、永泰县各选定3个乡镇,每个乡镇选定2个村(居),先行开展“福蕾行动计划”试点。试点工作侧重于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做出示范。非试点地区要同步做好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特别是在结对帮扶工程、亲情关爱工程、关爱网络建设工程等方面要立即推进。年内各地困境儿童结对帮扶应不少于10%,并形成有效工作机制。12月15日前各地应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市局儿童福利处(联系人:许倩倩,联系电话:0591-83262075)。
(二)推进提升。在总结试点成果的基础上,逐年推进,促进全市孤弃儿童、农村留守(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及关爱服务向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形成福州特色品牌;建立网点信息资源库,向社会公开,扩大社会知晓率和社会效益;县(市、区)“福蕾行动计划”工作指导中心由省厅授牌,并使用省厅设计统一的logo标识,形成积极的社会效应;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扩大社会力量参与,营造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困境)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好孤弃儿童、留守(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及关爱服务工作。要以实施“福蕾行动计划”试点工作为抓手,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关爱服务能力水平。
(二)明确职责分工。根据省厅实施方案职责分工,省厅制定及组织实施“福蕾行动计划”,落实省级“福蕾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组织发布每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参与和有关方面资助的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市级民政部门指导县(市、区)实施“福蕾行动计划”,向省厅报送本地区有关工作总结。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协调乡镇为实施“福蕾行动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与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资金监管和工作指导。基于当前社工机构普遍规模力量有限的实际和多方介入相互促进比较提升的需求,试点期间每家社工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乡镇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县(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当地“福蕾行动计划”工作指导中心,机构负责人担任指导中心主任,负责分析评估本地区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情况,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实施“福蕾行动计划”,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开展监护评估、个案会商、帮扶救助、服务转介等线上线下服务。乡镇(街道)“福蕾行动计划”工作由社会事务办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人由儿童督导员担任,具体工作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社工机构)承担。村(居)“福蕾行动计划”基点联系人由儿童主任担任,及时向乡镇(街道)报送农村留守(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协助开展关爱服务活动等。派驻乡镇(街道)的社工不得少于2名,优先聘用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探访、信息核查、政策宣传、情况报告等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
(三)落实经费保障。省厅、市局将从本级福彩公益金、困难群众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实施“福蕾行动计划”地区进行补助。县(区)级民政部门要相应安排资金,补助支持本区域内县(市、区)工作指导中心、乡镇(街道)主阵地、村(居)基点实施“福蕾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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