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业务如何办理?福建已有明确安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福建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了明确安排!
一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01
对于已领取待遇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在疫情期间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在疫情结束前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02
在疫情期间,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或城乡居民待遇领取申请的,经审核后,养老金从达到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支付并补发。
03
因受疫情影响延期申报缴费,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疫情结束3个月内办理全员补缴的,补缴后按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04
2019年失业保险补缴申报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
05
在疫情发生期间,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审核后,失业保险待遇从符合申领时间的次月起支付。
二 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01
经办大厅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
02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03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大厅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 推行“不见面”服务
01
充分运用闽政通APP、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02
引导城乡居民通过“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支付宝生活号和小程序办理各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确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城乡居民可电话联系各经办机构或人员,通过手机拍摄、网上传输必备材料等电子化渠道申办业务,待疫情结束后补齐相关材料。
四 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01
认真落实《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对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或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参照闽人社文〔2020〕16号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执行。
02
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01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延期申报职工参保登记的,凡参保时间在疫情发生期间的,允许将首次参保时间向前更改,并做好备注。
02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中断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 暂缓安排劳动能力专家现场鉴定
01
为阻断疫情传播,省级和设区市劳动能力专家现场鉴定暂缓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相应顺延。
02
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不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其申请鉴定的法定时限可以按照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起的15日内计算,并在此时限内由本人或委托人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窗口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包括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等。
03
在疫情影响期,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打电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点、或寄出申请邮件的邮戳时点、或在政务网办理网上申请的时点,可以计算为申请鉴定的申请时效。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起,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再由本人或委托人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窗口正式办理鉴定申请手续,包括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等。
七 做好宣传引导
01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积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倡议书、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
02
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 国家卫健委采取6项严格措施 降低疫情感染率和病死率(2020-02-04 16:38:15)
- 漳州: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危及公共安全者追究刑责(2020-02-04 15:16:27)
- 福建省纪委监委通报三起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力典型问题(2020-02-04 14:24:30)
- 企业复工要服从疫情防控大局,福清这样要求...(2020-02-04 09:52:08)
- 疫情防控有力度有温度 福建大东海集团的做法超赞(2020-02-04 07:32:40)
- 福建日报评论员:守住疫情防控的最后一公里(2020-02-03 09:05:36)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