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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没按期还款,债主起诉

福州2人拒不执行判决 担保人负连带责任被拘4个月

2019-09-12 11:29:17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
  

  福州新闻网9月1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连娜)檀某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永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檀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

  2015年1月,经檀某介绍,张某、何某向檀某某借款10万元,檀某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何某未按期还款,檀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7年9月,檀某某向永泰法院起诉张某、何某和檀某。同年11月,永泰法院判决张某、何某共同偿还檀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檀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等三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檀某某于2018年2月向永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檀某将名下预购的商品房予以退还,取回202920元以及银行按揭已支付的月供款项本金,并办理了产权预登记注销手续。檀某明知有担保义务且第一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却未将退房款用于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永泰法院将檀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月,检察机关以檀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檀某认为自己没有欠别人的钱,只是担保产生了连带责任,不还钱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不想履行法院判决。

  经审理,永泰法院认定檀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执行人檀某在明知有担保义务且第一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领取退房款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另外,担保人同样负有还款义务,如果有担保能力而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心存侥幸,终将自食其果,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李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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