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难保个人信息安全 内鬼售2万多条保单信息
日前,北京警方通报称,近期连续破获两个有组织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抓获92名犯罪嫌疑人。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多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出售20余万条客户信息,被诈骗团伙利用后骗得300余万元。
消息一出,众多消费者表示对保单信息安全问题感到担忧。保险消费者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保险公司应否为信息泄露担责?遭遇个人信息泄露,保险消费者又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2万多保单信息遭抛售
“刚刚接到诈骗电话,将老公购买保险的信息、名字、电话等说得清清楚楚,而老公买保险的事仅仅我们夫妻知道,没有告诉孩子和父母,且购买保险所留联系电话,并非被保险人电话,如果骗子是依靠电话信息来蒙的,根本不可能。请问泰康,你们就是这样保护客户隐私的吗?请给个说法!”2012年11月25日,新浪认证网络作家陌晓鱼通过微博怒问泰康人寿。
陌晓鱼称,当天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通知她领取保单红利,她识破骗局后直接把电话挂了。新浪微博“海真的很蓝”也在评论中称,曾经接到过类似的领取红利的电话,查询发现对方是骗子才没有被骗。
泰康人寿官方微博当天回应称,公司不会泄露客户信息,针对诈骗电话这一事件,公司高管非常重视并正在积极调查此事。如果客户因诈骗电话而受到损失,可以与泰康联系或者直接报警。陌晓鱼对此回复很不以为然,并要泰康“好好查查你们内部吧!”
保险公司内部会不会流出保单信息?北京警方通报的信息表明,这是有可能的。
据介绍,2011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接到某保险公司报案,称有人冒充该公司名义骗取客户钱款。内保局通过前期侦查,于2012年1月至6月间,先后在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将实施电信诈骗的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通过讯问获知,4名犯罪嫌疑人从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手中购买了2万余条客户信息,后采取拨打电话谎称派发红利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获利300余万。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利用在保险公司就职的便利,先后将20余万条客户信息出售给他人。
保单信息难言安全
除了明目张胆的保险“内鬼”,个人保单信息还可能通过多种途径泄露。
2011年9月13日,消费者陈先生在江苏省常州市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现代越野车,9月19日上了临时牌照。9月21日,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车管所的,要核对他的车辆信息,随即详细报出了他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购车时间,以及牌照号码。“你的车可以退税,请告诉我你的银行卡号。”没有多加思索的陈先生就按对方的要求报了卡号,当晚6点多,他发现卡上的全部金额被人取走,陈先生随即报案。
“新车买了才1个星期,骗子怎会对我的个人信息掌握得如此清楚?”陈先生在国外留学多年,回国数月期间没买过房,没住过宾馆。他认为个人信息只可能是通过买车的途径泄露。为此,2012年7月,他将涉及该信息泄露的车管所、4S店和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3家单位赔偿自己损失23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陈先生的起诉并非毫无依据。据记者了解,代理人的频繁流动,使得车险信息频频遭遇被泄露的风险。代理人跳槽到其他保险公司的同时,也自然带走了以前所开发客户的资料。他会劝说客户改买新保险公司的产品。这一现象在保险圈子里非常普遍。更让人担心的是一些保险中介或代理机构。今年可能和A保险公司合作,明年则和B保险公司合作,有时为了增加可信度,直接以不同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出现,也就形成了客户信息的“合理流动”。
此外,保险公司在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时,也有可能因技术、管理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保单信息的泄露。尤其是随着大金融时代的来临,个人保单信息很可能被泄露给与保险公司联姻的银行、证券或者第三方平台机构。
维权遇举证难题
保单信息被泄露,保险公司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祥表示,保单泄密事件中“裸奔”的个人信息一旦被犯罪分子所掌握,后果不堪设想。他认为,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愈演愈烈,很有必要用法律手段敲响一些商家的警钟,促使其真正重视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保护客户的身份信息是保险公司显而易见的合同义务,一旦泄露就构成违约。同时,保险公司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完全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投保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宋祥说。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也认为,保单信息泄露侵扰了消费者的个人安宁,保险公司对客户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棘手的问题是,保险消费者难以举证个人保单信息被泄露的证据和泄露事件对其造成的损失。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8日,车主陈先生因信息泄露被骗而状告汽车4S店、保险公司、车管所索赔一案有了一审结果。江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未知密码情况下,银行账户中的款项是不能被划转、提取的。车主在购车过程中,向3被告明示的个人信息并没有银行卡号和密码信息,没有银行卡号和密码不可能造成车主银行卡资金被划转的损害结果。
据此,法院驳回了车主的起诉。这起被称为《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施行以来江苏省首例信息泄露侵权案,以车主败诉告终。宣判后,车主当即表示要上诉。尽管上诉前景不乐观,但其代理人称,这起案子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一定要给那些泄露信息的单位敲个警钟。
宋祥表示,即使某些保单信息泄露事件中,能够证实保险公司方面的责任,但如何确定信息泄露对其造成的损失金额,也是一个难题。
在宋祥看来,此类案件可以由部分投保人先行提起代表人诉讼,再由人民法院公告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同时发出通知告知其他投保人在一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登记,一同参加诉讼;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业内专家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信息不受侵害,建议在《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增加明确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共同侵权诉讼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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