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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病保险试点7月启动 基本医保后再报销50%

2013-02-17 20:22:57  来源:扬州日报  作者:古月
  

  “病来如山倒”,这句话既包含了疾病对人体的破坏力,也包含了疾病对家庭的破坏力。为最大限度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减少因病致贫现象,省医改办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贴。我市相关部门已收到文件,具体实施方案正在研究测算之中。

  大病保险最大好处是什么

  基本医保后再报销不低于

  按照现在的报销水平,江苏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实施大病统筹后,在70%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再给予实际报销50%以上。

  对于医疗费用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要越高。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在政策范围内报销约70%,剩余自付费用再由大病保险至少报销50%。

  但具体支付比例仍需由各地政府确定。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有关规定,今年1月底前,各省辖市确定试点地区,我市相关部门已着手研究制定政策。

  参与大病保险需要缴费多少

  基金统筹支付,无须个人缴费负担

  大病保险是全民医保体系中新设计的一类补充保险,《意见》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如果这个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可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如果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到底按什么标准缴费?根据《意见》规定,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在试点起步阶段,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个保障对象每年不低于15元。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等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

  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有啥好处

  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

  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同的是,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意见》指出,我省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根据《意见》,各地通过政府招标形式确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一个统筹区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鼓励市域范围内各统筹区联合招标选择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为什么要采用商业保险方式?相关人士解释说,首先,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其次,能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再者,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根据《意见》规定,今年每个省辖市至少选择1个县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7月1日起,试点地区开展大病保险工作。

  预计,到明年底,全省各地有望普遍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级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大病保险省级统筹。

【责任编辑: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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