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光伏企业被欧盟点名违反承诺 中企“喊冤”
在欧盟要求中国光伏企业实行最低价格协议承诺之后还不到2年,三家光伏企业日前被欧盟点名有“违规”行为,有可能会被迫离开欧洲市场。不过,被点到的企业认为此事有苦衷。
有媒体报道称,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贸易总司在一份公开文件中列出了三家制造商的违规行为,包含使用不符合协议的OEM(代工)方式、向客户提供额外利益、违反进口量规定等。这三家企业分别是国内目前最大的光伏出口商之一阿特斯太阳能(CSIQ.NSDQ,下称“阿特斯”),同时还包括中盛光电及昱辉阳光(SOL.NYSE)。
阿特斯为客户提供额外利益
在2013年欧洲提出对华光伏企业“双反”制裁要求后,最终彼此以最低价格承诺的形式来解决。2013年8月2日,欧委会宣布,中国输往欧盟的组件最低出口价格为0.56欧元/瓦,此后据市场行情一度向下调整。
《第一财经日报》查阅了这份3月5日的欧委会公开报告看到:欧盟发现,阿特斯向多家客户输送特定的利益,但这些利益没有列在公司向欧委会呈送的季度报告上。欧委会分析称,这类行为违反了它在最低价格协议(下称“MIP”)中应尽的义务。
更深度的分析称,阿特斯同时也违反了MIP协议。“这些利益,是从它和客户的交易价格扣除的,已经违反了最低价格的原则,”欧盟的这份报告中说道。一位光伏行业资深分析人士则表示,阿特斯可能涉及向客户附送一些产品或者帮助客户购买支架等,这是MIP严格禁止的,“欧盟制定最低价格承诺,就是希望你在按照最低价格以上的形式对外销售,如果有额外利益输送,相当于拉低了产品售价,这怎么可以?”
此外,本报记者从该报告中还看到:欧委会也提出,在MIP正式生效的前后,阿特斯组件的销售与出口在同时进行;阿特斯的销售量,已大幅超出MIP协议所授予销售总量的限制比例。被欧委会还提出质疑的另一点是,阿特斯公司通过从第三国的电池组件输送到欧洲,因此也欧委会无法监管,因此该公司有“违规”行为。
阿特斯方面在3月10日晚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已接到了欧委会的核查,但对方并没有做出最后的决定,目前公司在配合相关调查并澄清误解,而投资者关系者总监也透露,欧洲市场在阿特斯的总体市场份额占比不是很大,因此对于2015年的销售数字不会有太多影响。
目前,阿特斯是中国的前三大光伏制造商之一。2014年第二和第三、第四季度,其向欧洲出口的光伏产品销售额分别达到9160万美元、6750万美元、5300万美元,占比为14.7%和7.4%、5.5%。
中盛光电EPC输送或存问题
而另一家光伏公司中盛光电也是欧盟公开点名的对象。该文件提到,中盛光电出售了符合MIP协议的产品,却是以“太阳能电站”的方式,将光伏组件和服务打包在一起(卖给欧洲客户)。而中盛光电同样也没有在季度财报中透露这种特殊的做法。欧盟认为,电站销售是可以做的,但是将组件和服务打包在一起做就不合适了。
中盛光电CEO佘海峰在电话中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中盛光电从2008年起就向欧洲市场出口电池组件及相关服务,此前并没有遇到这类问题,而在MIP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也没有提出这类情况,“欧委会所说的电站,其实是我们的EPC业务。我们既向欧洲市场出售组件,也向欧洲做EPC项目,我们没有违规,欧委会是认为我们这么做不合适。”
他表示,“我们可以通过客户以及相关第三方数据来证实,我们的组件价格是遵守相关协议的,但如果欧委会提出异议,那么我们今后就采购其他第三方的组件来做EPC项目,以此符合欧洲方面的要求。”他表示,2014年公司向欧洲出口的EPC约是30~40兆瓦左右,而向欧洲出口的组件总计为120兆瓦,占公司全部组件出口量的15%。在欧洲市场,该公司出口最多的地区是英国,大约占中盛光电欧洲总量的70%。
在欧盟的文件中,昱辉阳光也因分布于全球各地的OEM代工厂、并向欧洲出货而受到了质疑。欧委会还提出,昱辉阳光的财报数据与实际交易可能有差异,所以该公司可能违反了协议相关内容。截止《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稿时,昱辉阳光没有发表相关回应。
【责任编辑: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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