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处置乌龙指事件“买者自负”居多
■综合 本报记者 杨剑峰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其官方微博平台“上交所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就“8·16事件”回答媒体提问,回应公众关切。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另外,上交所表示,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对此,在榕律师表示,这只是上交所的一种看法,因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而遭受损失的股民日后维权并不会受此影响,能否索赔取决于证监会的行政定性处罚。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上交所于当日收盘后发布“已达成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的公告,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作出的决定。《证券法》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作出了规定,但并不适用于此次光大的异常交易。
而至于为何未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解释说,从境外经验看,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究。上交所还表示,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O”交易制度。
上交所表示,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2005年我国台湾股市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同时,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闪电崩盘”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就是由相关交易所根据事前确定的相关规则和标准,作出了取消明显错误交易的处置。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认真研究针对这类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规则、标准、程序和业务技术安排。
上交所此举是否会影响到此前拟起诉维权股民的权益?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表示,上交所的表述是针对媒体记者的提问所作的解答,只是对乌龙事件的一种看法和陈述,不会对股民的索赔造成影响。事实上,股民能否通过诉讼维权取决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一旦定性符合起诉条件,股民就可进行维权,并由法院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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