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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土地登记费按件收取

2013-04-25 11:10:45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陈蓉

  本报讯 福建省土地登记费按件收取,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免征土地权属调查费。省物价局昨日下发通知称,继续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止。

  车库用地登记收费执行住宅标准

  据了解,福建省土地登记费按件收取。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住宅用地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用地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与住宅用地完成一次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不得分别收费;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

  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不得分别收费。

  福利院等用地免收权属调查费

  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由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另外,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免征土地权属调查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土地查封等登记免收或减半收取

  土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土地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用地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只能收取一道房屋或土地抵押登记费;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未发生权属转移)、地址变更而申请的土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

【责任编辑: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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