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 7日内可无理由退钱
2013-03-27 08:45:02 来源:海峡都市报
省工商局发布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
商家有义务在停业前10日通知消费者,并就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有效期延长、合同变更等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N本报记者 徐丰
本报讯 办预付卡消费,卡内钱尚未用完,商家已经不知去向,办了卡却享受不到应得的服务,商家却百般推脱,不予退卡。如今随着预付式消费的普及,方便市民的同时,以上种种的问题也油然而生。
近日,福建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可供省内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洗衣等服务行业选用,将指导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和消费者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具体的示范文本可登录省工商局网站下载使用。
记者看到,合同示范文本中,对预付式消费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款、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卡项使用、退卡、合同解除等从办卡到退卡每一个细节,都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规范,正规守法的商家如能按照文本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将清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退卡问题,示范文本中规定合同签订起7日内可为“犹豫期”,在该期限内乙方有权无理由退卡,甲方应退还卡项内剩余金额,但同时有权扣除优惠部分及工本费。示范文本也明确了在卡项使用期限内,非商家原因,如消费者提出退卡,双方要在合同约定采取何种具体方式处理。
而对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办卡后商家突然终止营业问题,合同中“商家权利义务”一项明确了如商家发生营业地址搬迁、装修、停业、经营项目变更、经营权转让、停业、歇业等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商家有义务在有关事件发生之前10日通知消费者,并就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有效期延长、合同变更等与乙方协商解决。通知应以电话、信函、当面通知、报纸等公共媒体通告方式进行,否则商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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