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政务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1-04-15 23:27:4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供应的保障性周转过渡住房,包括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本办法适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房源建设计划以及审查申请人资格。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工作。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归集、租赁管理、日常维护等经营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人事、规划、国土、建设、物价、交易登记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房管局、市国房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配建或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选址布局应合理,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按住宅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回购及回购价格(移交方式)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确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分别按照以下方式予以供地:

  (一)政府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统一由市国房中心回购;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的约定回购、接收或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统一配租后经营。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空间应布局紧凑,开间大小适中,按规定标准装修,具备入住使用的配套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单间型、双间型和三间型三种套型,套内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30平方米、4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左右;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增加10%以内;各套型套数比例应按规划批准和土地批准合同文件规定比例配置。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要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规定。

【责任编辑:邱陵】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