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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1-04-15 23:27:4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市房管局转市国房中心进行轮候配租。

  市国房中心应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每隔一定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引进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城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获得省市政府特别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优先配租。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即与市国房中心签订并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

  鼓励取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但应在选房前向市国房中心提交经合租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合租的户型以一代型为主。

  第二十五条 领取配租确认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国房中心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与市国房中心或建设单位签订《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时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

  市国房中心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及放弃承租资格的名单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放弃承租资格的,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代型结构确定为:一代型配租单间套型,二代型配租双间套型,三代型配租三间套型。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外的共同申请人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应降低一档配租。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

  承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交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标准收取。逾期15日不缴交租赁保证金的,亦视为放弃承租资格。租赁保证金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在扣除应由承租人缴纳的各项费用后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办法》及合同规定的义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所承租房屋一年的租金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或统一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市财政、市国房中心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以合租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金可按标准降低15%确定。

  由社会资金建设并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水平略低于周边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拖欠租金和有关费用的,由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公用事业经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三十二条 因家庭代型结构变动需调换承租相应套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国房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国房中心按调换承租办理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调整配租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城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不在福州城区继续工作居住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重新签订新一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在同期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

  合同期满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市国房中心应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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