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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1-04-15 23:27:4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住房的;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福利分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除申请人及其配偶外的共同申请人享受过上述保障性住房政策且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当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条件的;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户口与父母或子女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其父母家庭或子女家庭在本城区有住房,且父母家庭或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大于35平方米的;

  (四)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后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同一户口簿的家庭(包含申请人的配偶及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市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受理时核对后即退还)及复印件,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未享受单位福利分房和集资房住房情况证明;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城区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五)第十五条第(四)项人员还应提供由公务员局、总工会、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身份或荣誉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初审工作。

  (二)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10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署确认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报区房管局复查。

  (四)区房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报市房管局复核。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局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住房档案核查,核实住房状况。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情况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之后市房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应当在福州门户网市房管局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核准承租资格,并在福州门户网站市房管局网页上公布。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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