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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1-04-15 23:27:4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房中心回购或接收后,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或由市、区政府组建的专门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八条 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它行为规范的指导、监督、记录、劝告并定期向市国房中心、市房管局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维持承租人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各项设备的正常使用。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房中心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让、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的期限改正的。

  合同期满、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承租人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拒不腾退住房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1倍计租,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知、纳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地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租人可将其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给出租人。

  第四十一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不低于生活配套设施用地的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由工业园区实施住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和马尾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9日颁发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8]5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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