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
2014-09-18 10:41:58    【字号

  第二十条农村、城镇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和活动,对农民、居民普及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驻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国防教育,并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驻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有关单位,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活动中,应当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结合建军节、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和征兵、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重要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爱国、爱军、爱民的国防意识。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文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教育、科研、军事等部门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理论的研究。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应在革命纪念馆、烈士陵园、学校德育基地、少年军校、民兵训练基地的基础上,创办国防教育中心,完善教育设施,为基层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国防教育委员会和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国防教育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国防教育应列入各类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和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对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个人和拒不开展国防教育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国防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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