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
2014-09-18 10:41:58    【字号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结合各自教学内容或设置专门课程对学员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各级师范院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国防教育,使国防教育贯穿于课程设置、课外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培养出具有高度国防意识、能结合本专业教学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师资。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中国革命史》课程教学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各类中、初等学校应当结合创建文明学校活动和各类德育基地建设,以及政治、语文、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等课程教学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初中以下学校的国防教育应列入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都应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军事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中小学应积极参加少年军校活动,有关单位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的教育规划。

  省教育委员会会同省军区政治部负责编写《国防教育教学参考材料》。

  第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对职工加强国防教育,提高职工国防意识。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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