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
2014-09-18 10:41:58    【字号

  第十条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指定具体职能部门承办以下国防教育工作:

  (一)组织实施、协调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国防教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组织协调国防教育的宣传和理论研究;

  (四)协同举办国防教育教员培训班;

  (五)负责本级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同级国防教育委员会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乡(镇)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生产建设,保障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议军制度,加强对人民武装的领导,提高人民武装常备不懈的思想,解决人民武装建设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通过议军活动对政府组成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人民武装部门和民兵组织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民兵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对基干民兵(一类预备役人员),要结合民兵整组、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和兵员动员,用授课方式进行教育;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登记。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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