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
2014-09-18 10:41:58    【字号

  (五)国防动员。主要学习战时兵员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和动员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六)优良传统。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七)国防时事。主要进行国内、国际形势教育,树立居安思危、有备无患的思想。

  (八)国防常识。主要进行我国武装力量体系和现代战争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九)国防体育。发扬爱军习武精神,开展体育达标和军事体育锻炼,培养勇敢顽强、令行禁止的作风,加强组织纪律性。

  第八条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并设副秘书长3━5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委员兼任。

  第九条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提出国防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使用。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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