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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的士新规禁止“拼车” 司机违规最高罚2000元
2012-11-22 10:01:54  来源:东南网  【字号

  福州市交通委就《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答问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今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记者就《办法》的有关内容采访了市交通委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答: 2001年6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加强出租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客运出租车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两个办法实施至今已11年,随着福州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出租车管理工作面临不少新问题,如拒载、非法营运等侵犯乘客、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高峰期“打的难”,出租车企业“小、散、弱”,市场化、规模化程度低,有的出租车企业管理不善,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总体而言,目前福州市出租车服务水平与省会城市形象和市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出租车管理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2011年,市政府将制定出租车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计划项目。我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去年8月此《办法》通过《福州日报》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对《办法》中的许多条款提出意见与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及时进行整理分类,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合理的意见建议充实到《办法》中。

  问:今后如何投放新增运力?

  答:公开、透明、科学的运力投放,有助于推进出租车行业科学发展。因此《办法》规定市政府根据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今后新投放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采取招标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公开、公平、科学的方式投放出租车运力,有利于福州市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问: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有何规定?

  答:《办法》对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期限不超过十年;二是对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交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自取得之日起满三年方可转让;三是转让时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安、工商等部门将根据经营使用权变更登记情况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登记的转让无效。这些规定对福州市出租车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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