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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政协委员遭漳州警方通缉 厦门警方认定无罪
2007-06-23 17:14:55  来源:海峡导报  【字号

  是否超出分局的管辖权?

  开发区公安分局的做法,是否超出他们的管辖权?安军解释说,“我们给海事法院的函,只是建议。我们是担心如果把款执行给黄木兴,到时发现这是个错案,谁来承担这1200万的损失?”

  此案经省公安厅认定,管辖权归厦门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为什么要介入?安军对省公安厅的认定做了自己的解读,他说,“省公安厅只是说,此案应由厦门市公安局管辖,并没有说,不归开发区公安分局管辖。这个案件,犯罪的受害人在漳州,主要犯罪行为在厦门,其实是涉及两个地方,两地公安机关都可以管。”

  黄木兴说:“现在厦门公安认定我没罪,可是如果不是我四处上访,可能我现在已经在监狱里了,我的1200万也就没了。开发区分局认定我‘妨害作证罪’,实际目的是为了阻止法院执行1200万元欠款。如果不是厦门公安还我清白,后果很可怕。因此,我认为,漳州警方要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

  目前,黄木兴还在投诉安军,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彻底查清此事。

  律师说法

  无管辖权 立案侦查是违法

  黄木兴案件,经省公安厅认定,应由厦门公安管辖,漳州警方被责令移交。如何理解此案的管辖权呢?记者采访了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的林志铭律师,他说,刑事案件的侦查应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地是指 “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所在地”,即证人作证地。此案由厦门海事法院受理,证人出庭作证的地点也是在厦门。

  林志铭还说,民事案件中的妨害作证的行为,通常应该由受诉人民法院率先发现,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如果受诉人民法院都已经认可、采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和证人证言,而没有参与庭审的公安机关单方面认为某方当事人存在妨害作证的行为,则明显依据不足、于理不通。

  两地公安认定不一,这意味着什么?对此,林志铭认为,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在此类事件中是否存在相关当事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依法予以侦查。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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